無效的合同,其效力為自始無效。
如果合同雙方基於該合同取得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如果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估算價格對對方進行補償。
如果其中一方對構成合同無效存在過錯的,應當適當地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存在過錯,則應當分別承擔各自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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