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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犯第一個罪的時候未滿十八週歲,即使犯第二個罪時已滿十八週歲,也不構成累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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