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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已經離職的受競業條款束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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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已經離職的受競業條款束縛嗎
早已經離職的受競業條款束縛嗎
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避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原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
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受競業條款限制,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
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