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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離婚後的探視時間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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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離婚後的探視時間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離婚後的探視時間規定是什麼
離婚後的探視時間規定是: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且關於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等內容,一般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八條

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