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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籤署的離婚不要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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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籤署的離婚不要房產
脅迫情形下簽署的借條還有效嗎

“脅迫”有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以將要發生的、會造成被脅迫人生命、財產、名譽、自由、信譽的損害進行脅迫;還有一種情形是以直接對被脅迫人或其親友實施不法行為,造成對當事人及其親友的生命、財產、名譽、自由、信譽的損害進行脅迫。


依據我國《民法總則》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為此,因被他人脅迫而簽署的借條,法律並沒有使之絕對無效,而是賦予了當事人撤銷的權利。可以在借條出具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撤銷權行使的結果是該借條無效。受脅迫方在一年期限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者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該借條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因脅迫所出具的借條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借條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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