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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貸款違約開發商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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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人辦理銀行按揭從開發商處購房,因開發商無法辦理房屋預告登記等原因解除購房合同和銀行貸款合同的,買房人與開發商應當對銀行按揭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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