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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股東協議優先購買權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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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股東協議優先購買權有效嗎?

簽訂股東協議優先購買權有效嗎?

侵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協議有沒有效,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如果股權轉讓的受讓人是善意取得股權的,不能一概認定轉讓合同無效。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股東可以轉讓股權嗎?

一般而言股份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是沒有什麼限制的,只要是在法定的場所並依法定方式就可自由轉讓股份公司股份,但是以下幾種人轉讓股份有一定的限制:

(1)股份公司發起人: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對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並且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4)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轉讓本公司的章程也能做出其他限制規定。

簽訂股東協議後,優先購買權有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於股權轉讓沒有明確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本著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的協議都是有效的。但是公司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名下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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