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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繼續經營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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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企業申請破產後可以申請重整,也就是一旦申請被批准,企業是可以繼續經營的。這裡,首先來看一下我國對於重整的有關規定。

破產清算繼續經營工資怎麼算?

第一節 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條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式終止,為重整期間。  

第七十三條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第七十四條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第七十五條 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第七十六條 債務人合法佔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第七十七條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第七十八條 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一)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  (三)由於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企業破產後繼續經營的,員工的工資水平應該按照破產前的水平和程式進行發放,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發工資或者少發工資。也就是說,既然企業繼續經營,那麼就要保證員工的利益不受到損害。

現在相信大家已經知道了破產清算繼續經營工資是怎麼計算的了,也就是跟以前一樣。作為在企業破產後仍然留在企業的員工,企業不能夠以任何理由損害員工的利益,作為企業員工,這個時候也應該擦亮雙眼,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一旦發現企業無故欠薪或少發的情況,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進行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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