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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券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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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券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破產債券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企業破產所需材料

債務人申請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破產申請;

(二)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四)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五)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並附審計報告;

(六)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七)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

(八)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九)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十)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十一)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十二)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破產案件管轄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條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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