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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券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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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債券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破產債券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破產案件的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1、地域管轄。

破產法第3條規定,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債務人住所地,根據司法解釋,指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因此,當企業的註冊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一致時,應當以後者為準。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

破產法未規定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根據司法解釋,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按如下原則確定:

(1)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3)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破產後債務的清償

《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其中,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學理界習慣稱之為“職工債權”。

綜上所述,破產債券移送管轄的條件是法院受理案件後受訴法院沒有掛心愛犬的,而被移送的法院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在同時滿足這些條件的時候,就可以將案件進行移送管轄,之後應當通知相關當事人案件被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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