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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能否算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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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能否算作合同
電子郵件可以成為合同。
通過電子郵件訂立合同是計算機網路發展帶來的新生事物,它可使當事人訂立合同意思表達更加豐富、直觀、明確,且不再受地域、距離的限制,安全、快捷、高效。
在實踐中,因電子郵件訂立合同所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糾紛的焦點主要集中在電子郵件訂立合同的法律效力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由此可見,電子郵件已成為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的一種法定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護,從而消除了一些當事人認為電子郵件往來不是正式籤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錯誤觀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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