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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證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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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法庭到場調取或在公證處監督之下調取,並製作成公證書予以提交的電子郵件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據效力。實踐中,隨著法院資訊化建設的發展,也可以採取法庭現場演示的辦法,由證據各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直接訪問伺服器進行確認和核實,進而加以採納。但是,在認定電子郵件證據時,還是應儘可能地排除疑點,確保證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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