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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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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嗎?

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嗎?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靠的電子簽名應當具備以下法定條件:

一、電子簽名製作資料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電子簽名製作資料是指在電子簽名過程中使用的,將電子簽名與電子簽名人可靠地聯絡起來的字元、編碼等資料。它是電子簽名人在簽名過程中掌握的核心資料。唯有通過電子簽名製作資料的歸屬判斷,才能確定電子簽名與電子簽名人之間的同一性和準確性。

因此,一旦電子簽名製作資料被他人佔有,則依賴於該電子簽名製作資料而生成的電子簽名有可能與電子簽名人的意願不符,顯然不能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資料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這一項規定是對電子簽名過程中電子簽名製作資料歸誰控制的要求。這裡所規定的控制是指基於電子簽名人的自由意志而對電子簽名製作資料的控制。

在電子簽名人實施電子簽名行為的過程中,無論是電子簽名人自己實施簽名行為,還是委託他人代為實施簽名行為,只要電子簽名人擁有實質上的控制權,則其所實施的簽名行為,滿足本法此項規定的要求。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採用數字簽名技術的簽名人簽署後,對方當事人可以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來驗證其所收到的資料電文是否是發件人所發出,發件人的數字簽名有沒有被改動。倘若能夠發現發件人的數字簽名簽署後曾經被他人更改,則該項簽名不能滿足本法此項規定的要求,不能成為一項可靠的電子簽名。

四、簽署後對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電子簽名的一項重要功能在於表明簽名人認可資料電文的內容,而要實現這一功能,必須要求電子簽名在技術手段上能夠保證經簽名人簽署後的電文不被他人篡改。否則,電子簽名人依據一定的技術手段實施電子簽名,簽署後的電文被他人篡改卻不能夠被發現,此時出現的法律糾紛將無法依據本法予以解決。

電子簽名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因此,要符合本法規定的可靠的電子簽名的要求,必須保證電子簽名簽署後,對資料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都能夠被發現。

一項電子簽名如果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可以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