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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判決再出售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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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判決再出售的規定?

社會上的奇葩事真的是特別多,現在夫妻雙方離婚,各種情況都有,離婚時私下把房子賣掉的;同意離婚但是不願意分割房產的;還有把房子轉移給自己親戚朋友隱匿財產的。面對種種離婚房產判決再出售等情形,法律有什麼規定嗎?

一、夫妻雙方父母出資,離婚房產怎麼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二、產權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時如何分配?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1)對該房屋的分配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配。

三、離婚房產如何分配、離婚後房產分配?

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後房屋如何分配?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如果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自己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的話。那麼,另一方的權益是得不到法院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貸款)。此情形爭議的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的部分,婚後共同還貸部分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對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21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對離婚房產判決再出售等情況的處理。房屋產權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當事人要先申請財產分割。在離婚時如果夫妻雙方共同出資,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通過拍賣或者折價等方式進行分割,如果雙方還沒有取得所有權,那麼應當等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之後再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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