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繼承房產登記應該怎麼辦理
房產繼承權放棄的公證必須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親自去公證處申請辦理。提交所需材料,申請辦理時需要提交的資料包括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產的證明,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和放棄遺產繼承權宣告書。申請人填寫放棄繼承權公證申請表,公證人員簽字。
二、繼承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人員在辦理繼承時,應該按照我國的法定繼承順序進行辦理,同一繼承人員之間應該協商遺產的繼承份額。無法協商的應該訴訟到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繼承權益,按照繼承順序繼承遺產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