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立房產遺囑到公證處辦理?
老人立房產遺囑到公證處辦理,具體的步驟如下所述:
1、立遺囑人應向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申請表應記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立遺囑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的,可由公證員代填。
2、立遺囑人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3、公證處認為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給受理通知單,並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申請。
4、公證人員會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鑑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5、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6、經公證人員審查合格、認為可以出具證明,承認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後,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7、審批合格後,按司法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公證書,並不得塗改、挖改,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8、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從審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准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9、遺囑公證書由立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傳送。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
二、遺囑代書人所需條件是什麼?
1、遺囑代書人應當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週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遺囑代書人必須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喪失理智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為遺囑代書人。
3、遺囑代書人必須是能夠了解遺囑內容、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在通常情況下,盲人、文盲、不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不能成為該遺囑的代書人。
4、遺囑代書人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他們與繼承死者的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係,因此,不能作為遺囑代書人。
我們國家對於老年人來說,訂立遺囑之後,可以通過前往公證機構辦理公證,如果是房產公證是需要填寫遺囑公證的申請書。並且還需要攜帶能夠證明房屋權屬的證據,提交給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