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糾紛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訴訟:
1、根據法律規定或管轄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2、撰寫民事起訴狀;
3、到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及其副本;
4、人民法院受理後,符合起訴條件的,會立案。
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
二、工程合同糾紛中誰舉證?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三、工程合同糾紛需要提交的證據有哪些?
1、建築工程承包書面合同,包括有關修改承包合同的設計變更檔案、洽談記錄、會議紀要以及資料、圖表等。
2、開工日期、延期開工原因的證明材料。
3、工程價款支付方式、延期付款及其原因的證明材料。
4、材料供應方式、未按約定標準或期限供應材料或雙方協商變更材料的證明材料。
5、工程質量鑑定結論。
6、峻工報告、延期峻工原因的證明材料。
7、峻工驗收日期,未按期竣工驗收原因的證明材料。
8、工程結算方式。雙方簽證的決算報告或建設銀行審定的決算。
9、保修期內發包人通知承包人進行維修的範圍、時間和承包人拒絕維修,發包人委託他人維修費用的證明材料。
10、違約方的主要違約事實,及應承擔違約責任的證明材料。
工程合同糾紛訴訟主要是通過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稽核、受理、開庭和宣判進行的。在工程合同糾紛中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說誰主張誰就應該要提供相應的證據的。工程合同糾紛提交的證據應該要包括書面合同、開工的證明材料以及驗收證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