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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補償金最低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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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由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法律法規並未規定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最低數額。
如雙方未約定補償金,勞動者又履行了競業限制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勞動者可要求按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競業限制補償金最低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