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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老人補貼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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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老人補貼多少
律師解析:目前,六十歲以上的所有農村老人每月可以享受國家財政的80元左右的日常生活補貼,超過80歲,每年增加100元生活補貼,超過90歲每月補貼標準在160元左右。法律依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務規範》7待遇支付服務
7.1基本要求
社保機構應為年滿60週歲的參保人員認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核定待遇標準併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7.2待遇核定
事務所應在每月初將下月達到領取條件的人員名單,交協辦員通知其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有條件的地區宜通過電話、簡訊、網路、信函等方式告知。
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參保人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影印件。協辦員應核對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並於每月規定時限內將相關材料上報事務所。
事務所應稽核參保人員的待遇領取資格,並將符合條件人員的相關材料上報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應對有關材料進行復核,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定,計算待遇領取人的養老金數額;
對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告知其具體原因,做好解釋工作;
需要補繳或可以補繳的,應告知當事人,等補繳之後再進行待遇核定。
參保人員對待遇領取標準有異議的,社保機構應接收其申請並進行稽核,同時將稽核結果書面反饋給參保人員;
確需調整的,應經參保人員確認後重新核定。
7.3待遇支付
社保機構應每月編制基金支付明細,並協調金融機構及時劃入參保人員賬戶。
社保機構對於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參保人員,應按規定辦理登出登記手續,按規定將個人賬戶資金餘額一次性支付給參保人員或其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
參保人員發生按規定應暫停享受養老待遇情況的,社保機構暫停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符合繼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規定條件後恢復發放。
7.4待遇調整
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相關規定,應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標準進行調整時,社保機構應核定養老金待遇領取標準,在資訊系統內進行批量調整,並及時向財政部門申請調整資金。
7.5資格認證
社保機構每年應至少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一次資格核對,會同事務所和協辦員在行政村(社群)範圍內對參保人員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天。定期向享受待遇人員發放資格核對通知,規定核對時間和方式以及要求提供的相關證明資料。沒有通過資格核對的,社保機構應對其進行暫停發放處理,待其補辦有關手續後,從暫停發放之月起補發並續發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