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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怎麼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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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的,應當與勞動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建議。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不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月工資的兩倍。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不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勞動關係超過一年的,視為雙方簽訂了不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勞動合同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事實勞動關係怎麼解除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月工資的兩倍。第六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到一年之日起每月就業應當支付勞動者依照本法第82條的《勞動合同法》的兩倍工資,使書面勞動合同職工;用人單位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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