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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提前多久通知? - 新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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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 辭職提前多久通知?

勞動法自頒佈之後,經歷了多次修訂,其內容日趨完善。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現單位不按時支付工資、少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不安排休息時間的,職工可以提出離職申請,單位批准的,會出具一份解除合同證明。那麼,新勞動法 辭職提前多久通知?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新勞動法 辭職提前多久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若要辭職只需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通知期限屆滿,勞動關係解除,無需徵得用人單位同意。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二、哪些情況下職工可以提出辭職?

1、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三、離職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辭職是職工的合法權益,其有權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提出。根據新勞動法 辭職方面規定,職工提出辭職,應該提前一個月告知單位,只要通知義務履行,一個月後單位不批准的,勞動關係自動解除。而單位存在違法行為,損害職工利益的,職工可以不必通知,即日自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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