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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的解除賠償金到底由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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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的解除賠償金到底由誰支付?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關係日益密切的今天,勞動合同中每一條每一款都約束著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雙發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行事,否則就會承擔不利的後果,譬如說,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問題,那麼勞動關係的解除賠償金到底由誰來支付,下面就由小編來告訴大家。

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事實勞動關係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入職第2個月開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綜上所述,小編為大家列舉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的問題,廣大勞動者可以作為參考資料進行維權,當然情況不一樣的時候又要另當別論,不是每一種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都需要支付賠償金,具體勞動關係的解除賠償金問題如何,如果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諮詢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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