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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與勞動合同法的聯絡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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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與勞動合同法的聯絡是什麼?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錄用員工後,雙方要簽署一份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就是調整勞動雙方關係的主要法律檔案。我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也有大量的條款涉及到勞動合同。那麼,民法典與勞動合同法的聯絡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本站小編是怎麼說的。

1、法人的登記事項變更及合併分立對勞動合同履行的影響

(1)《民法典》第六十六條規定,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資訊。第六十七條規定,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用人單位變更登記,合併、分立是否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對此勞動合同法做了具體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2、其它方面的影響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綜上所述,民法典與勞動合同法都是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勞動合同法建立的基礎應該是民法典。雙方就勞動合同的簽訂、解除發生糾紛的,民法典裡面沒有適用條款的,則應該以勞動合同法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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