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要寫一份有效的合夥協議,要包括下面的內容:
1、所有合夥人的基本資訊,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地和身份證號碼。
2、合夥的宗旨、合夥企業的名稱、合夥企業經營專案和範圍、具體的合夥期限,以及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3、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合夥的終止和清算,以及違約責任。
最後所有合夥人簽上姓名,寫上具體日期。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