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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是諾誠合同,在成立時生效,不以“過戶登記”為生效要件。一般買賣合同,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並生效。除非特約,買賣合同不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貨幣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條件。不動產的買賣也不以辦理“過戶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稱所有權變更登記)為合同生效要件。對於實踐合同,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合同才能成立或者生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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