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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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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可以是要式合同,也可以是不要式合同。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那麼何謂要式合同,學術界卻有不同的解釋.關於適用的文書,是指上述行政機關的職員在職務上製作、取得的文書、圖畫以及電磁記錄等。所謂要式合同,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合同,與此相對應的 一個概念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須以一種形式訂立,當事人可以任意採取何種形式都為有效的合同。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關鍵在於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變更不必徵得同意,但必須通知變更的結果。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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