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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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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稅收政策
律師解析:用人單位稅收政策:
根據《用人單位所得稅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用人單位取得本法第三條
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五條
用人單位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