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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收行政複議申請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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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國家有關規定,稅務相關法律法規受用於我國公民範圍內。身為一個合法的納稅人,都將有義務進行繳納相應的稅收。同時,就在您進行辦理房屋相關手續時,也應知道具體需要向國家繳納的相關費用,並且瞭解相關辦理的程式。那麼,您知道房產稅收行政複議申請書如何書寫嗎?

房產稅收行政複議申請書怎麼寫

一、稅務行政複議簡介

為了防止和糾正稅務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稅務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稅務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做出行政複議決定。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稅務行政複議規則(暫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口頭申請複議登記表》,1份;

納稅人書面申請,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代理人蔘加複議活動,必須向稅務行政複議機關遞交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2、稅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文書。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1、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定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人申請複議前,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七、稅務行政複議申請書的內容

稅務行政複議申請書

納稅人申請複議時,應當向稅務機關遞交複議申請書。複議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令、職業、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複議的要求和理由;

(4)要符合稅務申請複議的範圍,並註明是否已經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並附有關證明材料;

(5)提出複議申請的日期

綜上所述,房產稅收行政複議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上六項要點。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書面申請應當準備兩份,在個人相關資訊應實事求是。同時在納稅人在辦理的過程中也會有時間限制,各大納稅人應在有限時間內進行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以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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