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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指定辯護的條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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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犯罪指定辯護的條件是什麼?

未成年人犯罪指定辯護的條件有什麼?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從指定物件上看,指定辯護人必須具有律師身份,這能夠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更加專業的法律服務。從法律效果上看,指定辯護律師介入案件,不僅有利於律師收集有關犯罪嫌疑人罪輕、無罪等證據,而且對訴訟階段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權利等違法行為的發生起到一定的監督和制約作用。

司法公正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包括辯護權。它是刑事辯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完善與否不僅直接關係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能否得到切實保障,而且影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合法權益。

二、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原則有哪些?

1、從寬處理的原則

根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不滿十八歲是一個法定從寬處罰的情節。至於是從輕還是減輕以及從輕的幅度,則根據具體案件確定。

2、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3、不公開審理的原則

不公開審理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未成年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旁聽和記者採訪。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4、分案處理的原則

分案處理是指對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實行訴訟程式分離、分別關押、分別執行。訴訟程式分離是指未成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牽連的案件,只要不妨礙訴訟,要分案處理。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後,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如果沒有委託辯護人,公檢法機構會指定辯護,由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無償的律師服務。一般情況下,在檢察院批捕後,發現未成年嫌疑人沒有代理人,就應當指定律師辯護。律師會和嫌疑人會見,瞭解案件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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