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指定辯護的條件是什麼?
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2、被告人在開庭審理時是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二、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①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
②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權和會見通訊權。
③調查取證權。
④審查起訴階段提出辯護意見權。
⑤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⑥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⑦對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
⑧代理申訴、控告權。
⑨依法獨立進行辯護權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⑩拒絕辯護權。
三、刑事案件辯護人的義務有哪些?
(1)不得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的財物,也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2)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
(3)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4)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5)不得干擾訴訟的正常進行;
(6)保守履行辯護職責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
(7)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擔任辯護人;
(8)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
(9)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
指定辯護屬於法律援助,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因為犯罪嫌疑人經濟特別的困難,在刑事案件中沒有能力請律師,對於這類犯罪嫌疑人,法院也不能在沒有辯護人的情況下直接定罪量刑,指定辯護的律師,也要依法承擔起辯護人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