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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律師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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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管轄律師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移送管轄律師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移送管轄律師的法律規定是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夠進行一定的管理,比如說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這樣一種案件,而且受理的人民法院對於這型別的案件已經沒有管轄權利,那麼此時是可以由律師來代理,當事人進行一個申請。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移送管轄和管轄權異議的區別有什麼?

民事訴訟中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該院的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收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與移送管轄不同,管轄權的轉移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移送管轄所移送的物件是民事案件,而管轄權的轉移所移送的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許可權。

三、民事訴訟管轄怎麼確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在現實生活當中,管轄權主要還是由於當事人自己不太明白這方面的法律規定,所以就進行了一個訴訟活動,這樣的話有可能會導致當地的法院並不具有管轄權,這個時候就會進行一個內部的移送管轄,或者當事人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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