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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保全管轄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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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保全管轄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移送保全管轄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移送保全管轄的法律規定是將會進行一個解除財產保全的這樣的一種措施,已經保全之後移送管轄應該同時應解除做出的財產保全措施,原法院已裁定移送管轄,說明其對此案件無管轄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案件的審理活動和執行需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

依據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財產保全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我們國家對於很多的人員,他們的一些具體方面的規定的話還是能夠非常的嚴格的,比如說有一些就需要運用財產來進行一個規制,財產的強制保全,還有就是凍結銀行存款等等,在後續的話如果進行了轉移都是需要進行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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