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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詐騙罪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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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詐騙罪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我國法院在處理案件的時候,對待任何人都是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來進行的。即使是案件當中的被告人,法院也賦予了被告人辯護的權利。通常案件在進入庭審階段以後,雙方都會遞交一份相應的辯護詞來對案件當事人進行辯護。下文中小編將為大家介紹的是,借款詐騙罪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一、借款詐騙罪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所謂辯護詞是受被告人委託的律師為減輕或免除被告人罪行而寫的文書。

法庭辯護詞的主要結構:一般由前言、辯護理由、結束語三部分組成。

前 言 (主要三項內容:一是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講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講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

辯護理由(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於何種罪名,有無從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式是否合法等問題展開辯論和論述。)

結束語 (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般講兩個內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二、怎樣才構成詐騙罪,即詐騙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三)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四)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

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許可權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成立詐騙罪。

以上資料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借款詐騙罪辯護詞應該怎麼寫的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看出,辯護詞當中一般由前言辯護理由和結束語三部分組成。通常情況下,借款詐騙罪的辯護詞也是有辯護人來進行寫的,辯護人通常是專業知識水平比較高的律師。另外,借款詐騙罪如果構成的話,當事人是會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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