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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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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回重審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發回重審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發回重審辯護詞,應按照退回的案情情況進行書寫這類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關於本案,通過閱卷、會見被告人、和參加庭審,依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有關的法律規定提出如下辯護意見,敬請合議庭裁判時予以採納。

一、關於李某某故意殺人一案辯護人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現僅就量刑部分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1、本案是一起因家庭矛盾引發的案件,由於李某某與被害人對被告人的母親能不能住大房產生分歧,被害人不同意被告人的母親住大房,由於孝順老人的問題引發本案,不同於惡性社會治安殺人案件。

2、本案案發的一個重要情節不容忽視,是被害人先拿刀威脅被告人從而引發本案,被害人的前期行為對於本案的發生起到一定的影響,或多或少存在過錯。公安機關多次訊問筆錄李某某對此情節均有陳述,且對案件細節前後一致,足以作為定案依據。

3、被告人與被害人二人是夫妻,有兩個小孩,均未成年,大的14歲,小的9歲,兩個孩子已經失去了母親,如果再失去父親,那麼就會變成孤兒,對兩個孩子的人生將會帶來極壞的影響。而且兩個未成年的孩子也主動向法院提供請求對其父親輕判的諒解書,應視為被告人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4、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深知對不起被害人及其家屬,更對不起自己的兩個未成年的孩子,已經徹底悔悟,也願意傾其所有賠償被害人家屬,當庭表示願意把家中價值20萬左右的新房賠償給被害人母親。

5、李某某在公安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符合最高院關於自首司法解釋第一條第3項之規定,應當視為自首。

卷宗顯示,李某某在2012年6月7日20時10分第一次接受公安機關盤問,當時公安機關並不確定誰是嫌疑人,所用的文書也是詢問筆錄。在經過公安機關做工作之後,李某某於2012年6月8日19時20分至2012年6月8日22時5分訊問筆錄中供述犯罪行為,當時公安機關所掌握的材料當中並沒有能夠證明李某某就是嫌疑人的證據。正是因為有了李某某的此次供述,公安機關才確定嫌疑人,並隨後於23時將李某某拘留,可見公安機關盤問李某某時並不確定該犯罪行為是其所實施,未採取強制措施,直至李某某供述之後才確定嫌疑人繼而採取強制措施。綜觀本案證據材料,即便經過檢察院退查,也沒有收集到李某某衣服上的血跡或錘子上的指紋等直接證據,李某某的供述才是本案定罪的最主要證據,沒有供述恐怕連拘留逮捕的條件都達不到。

綜上所述,從上訴人涉嫌故意殺人一案案發前被告人與被害人的關係到案件發生的起因,從被害人自身的過錯行為到案發後被告人的認罪態度,以及結合被告人非常孝順,家有兩個未成年的孩子和重病的母親。受害人母親要求判處死刑的心情我們可以理解,但當事人樸素的“殺人償命”法律觀念並不符合現行法律“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由於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發,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有一定過錯,被害人的兩個子女已對被告人諒解並要求法院輕判,一審開庭時辯護人已把諒解書提供給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的規定,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雖然所犯罪行非常嚴重但並非罪大惡極、十惡不赦,同時鑑於上述可以依法或酌情可以從輕或減輕的情節,本著我國刑法“少殺、慎殺”的原則,辯護人懇請合議庭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指導案例4王志才故意殺人案和12李飛故意殺人案判決結果,在本案被害人母親不諒解要求嚴判情況下,不必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充分發揮死緩制度、限制減刑制度既能夠依法嚴懲犯罪又能夠有效減少死刑執行的作用,給被告人一次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相信被害人泉下有知,也不願見到兩個孩子成為孤兒,無依無靠。

此致

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

辯護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在我國相關的案件發回重審的,案件存在一定的問題。相關的辦案律師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對這類當事人進行相應的維護,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為這類人書寫相關的辯護詞,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辦理這類案件的審理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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