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申請取保候審要滿足以下的條件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期間可以去外地嗎?
取保候審期間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出差,需要經過執行機關批准。
(一)《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因此,取保候審期間,如果沒有執行機關的批准去外地是不可以的。
取保候審期間只要向當地的相關機關申請同意之後就可以去外地,但是期限不能超過一個月。除此之外,取保候審期間還要做到隨傳隨到。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初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