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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二審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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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二審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故意傷害二審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法律規定,廣西XX律師事務所接受上訴人唐某的委託,指派我作為其二審辯護人蔘與本案訴訟。經過認真閱卷、聽取上訴人的意見並參考上訴人提交法庭的二審證據,本人對於案件事實有了較為全面的瞭解。現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1)、一審法院沒有認定上訴人唐某通過公安機關委託其弟唐某某勸說被告人胡連自首的行為屬於“重大立功表現”,是認定事實錯誤。

第一、上訴人的弟弟聯絡、勸說被告人胡某投案自首的事實清楚,應當予以認定。

首先、根據證人唐某某20XX年X月XX日的證言,其在20XX年X月XX日上午9點接到公安機關轉達的上訴人找到並勸說同案犯胡某自首的委託之後,就積極聯絡其親屬尋找其的下落,要求其親屬在和胡某取得聯絡之後,要求胡某打電話給其。在胡某打電話給其時,向其講了事情的嚴重性,以及上訴人其另一同案犯黎某皆已到案,要求其回來投案自首。在胡某同意自首後,又按照其的要求接上其姐夫及老婆一起開車到恭城接其,並在接到胡某之後,及時配合公安機關的要求電話聯絡辦案人員,成功將胡某交予辦案人員。

其次、被告人胡某在其到案後亦供述:“今天下午我打一個電話給我福利水寨村的姐夫張某,叫他幫我想一千塊錢,並告訴他喊我老婆幫我拿下來。之後過了沒多久,我姐夫打電話給我叫我回來自首,我馬上就問他為什麼,我姐夫講是“耗子”的親老弟“點點妾”講的,“點點妾”書名我不知道。然後我就馬上電話給“點點妾” 問他怎麼回事,“點點妾”講我們砍得諸葛某被我們砍死了,還講“耗子”和“狗狗”已經被抓起了,叫我馬上自首把事情搞清楚,還講他開車接我回去自首。然後我叫他到慄木接我,我在路邊等他。到了晚上7點左右,“點點妾”就開車到慄木接起我來自首了”(第一次訊問筆錄第10頁)。

第三、證人秦某在20XX年X月XX日的證詞中亦講到“到14號下午時,耗子的老弟開他的QQ車到我家接我,講去接我老公回來投案自首,然後我就和他還有我姐夫張某一起到恭城慄木鎮的公路邊接到胡某。後來到恭城收費站是,胡某就上了公安局的車。”

綜上,被告人胡某及其親屬在與上訴人的弟弟唐某某2011年3月14日通電話之前尚未知道受害人諸葛某已經不治身亡,另兩名同夥唐某及黎某已經被抓捕歸案的事實。而正是因為唐某在電話中向講述了上述情況的,才使得胡某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並做通其思想工作,最終促使胡某作出了投案自首的決定。上述證人證言及被告人胡某得供述相互印證,因此,唐某某聯絡、勸說被告人胡某投案自首的事實是清楚、無異議的,應當予以認定。

第二、上訴人唐某通過公安機關委託其弟唐某某勸說被告人胡某自首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

首先、刑法之所以設立立功制度,其根本目的是在附條件的情況下藉助具有悔過表現的犯罪分子協助司法機關制止犯罪,揭露犯罪,迅速有效懲治犯罪,使刑事司法活動高效化和訴訟成本低耗化。同時,作為一種鼓勵措施,對具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予以從輕或減輕、免除處罰,這是立功制度的價值所在。

本案中,上訴人到案後及時通過公安機關委託其弟弟唐某某找到被告人胡某,並勸說其投案自首。其雖然行為不完全符合相關法律關於立功的具體規定,但是上訴人正是基於立功贖罪心理的支配下,才委託其弟弟想方設法聯絡、勸說被告人胡某投案自首,並在其弟的努力下,最終成功勸說被告人胡某自願投案自首,提高了司法機關抓獲罪犯的效率,減少了訴訟成本節,取得了比上述具體規定更加好的效果,更加符合立功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上訴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立功表現,如果僅僅因為上訴人的立功情形不符合法律的具體規定而否認了上訴人的立功表現,無疑會損害犯罪嫌疑人及親屬立功積極性,貶損了立功制度的價值。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第七條的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本案中被告人胡連一審已經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因此,上訴人的立功行為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

綜上所述,上訴人委託其弟弟聯絡、勸說被告人胡某投案自首的事實清楚,並有相關的證人及被告人胡連得供述予以證實,因此,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一審法院對此沒有予以認定是認定事實錯誤。

2)、上訴人具有悔罪表現,願意賠償受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

首先,上訴人在到案後,主動交代所犯的罪行,並及時通過公安機關委託其弟弟唐某某勸說被告人胡某投案自首的行為,足以證明了上訴人具有悔罪表現。

其次,上訴人在庭審當中雖然對事實的供認有所反覆,但是對其參與了犯罪的行為始終是承認的,根據相關規定,上訴人對犯罪行為的辯解不構成翻供。

第三,上訴人願意賠償受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上訴人親屬亦願意代為賠償。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上訴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及具有悔罪表現、願意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等依法減輕、從輕的量刑情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量刑過重。因此,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懇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依法改判,給上訴人一個公正的判決。

以上辯護意見,謹請合議庭予以參考、採納。

謝謝!!

辯護人:

20 年 月 日

這類案件的辯護詞應積極的按照案件實際情況進行書寫,確保這類辯護詞的真實性。如存在虛假、隱瞞、造假的,還應積極地追究這類辦案律師的責任,對這類責任人的案件程度和案件影響,對這類人員進行審理判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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