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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和從犯應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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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和從犯應該如何認定?

主犯和從犯應該如何認定?

(一)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設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起草者、犯罪計劃的實施人員或者策劃、幕後策劃、現場指揮人員;

(二)具有組織、策劃、指揮群眾尋釁滋事、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尋釁滋事的全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的作用。“聚眾犯罪”是指聚眾多人共同實施犯罪活動。如聚眾鬥毆罪、聚眾搶劫公私財物罪等。聚眾犯罪不同於犯罪集團。它是一種沒有固定的犯罪組織和成員,把人們聚集在一起的犯罪。

(三)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犯罪分子,是共同犯罪活動中發生犯罪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負有主要責任的人。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他們雖然不是犯罪集團的組織或頭目,但他們是特別活躍於犯罪和策劃犯罪的罪犯,或者是在造成有害結果方面起著重要作用的罪犯。

(四)正在實施犯罪的人和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

(五)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共犯。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以犯罪為目的,由三人以上組成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依照集團所犯的一切罪行處罰。第三款所列以外的主要犯罪分子,應當按照他們參與或者組織、指使的全部犯罪予以處罰。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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