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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經濟案件怎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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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經濟案件怎麼判決

一、法院對經濟案件怎麼判決

經濟案件需要依法裁判,一般來說,大部分經濟型別案件屬於民事糾紛,應當由人民法院管轄,不會判刑。只有當案件嚴重到一定程度以後,才會被《刑法》所判刑,嚴重的經濟案件犯罪有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等等,人民法院對於任何案件都是依法據實裁判。

經濟犯罪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法律上還規定了某些侵害社會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在經濟犯罪中,高利轉貸罪和挪用公款罪這兩個犯罪行為都是比較常見的。針對這兩個罪名的量刑標準,可以參考經濟犯罪的量刑標準。但是高利轉貸罪一般都採用的雙罰制,挪用公款罪還要考察犯罪的時間情況。

二、經濟案件的查案程式是什麼

1、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2、然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3、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4、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5、最後是到法院審理,實行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後一個月內開庭審判並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經濟案件要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要明確具體的罪名,再按照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後果,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進處罰,經濟案件需要由公安機關負責調查,要收集相關的證據,還要將案子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再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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