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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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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權規定是對於刑事公訴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偵查。包括《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及《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中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醯胺、氟乙醯鈉、毒鼠矽、甘氟原粉、原液、製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在現實生活當中,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行為是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並且對於大多數的犯罪行為都是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然後才移送給檢察院來進行審查起訴的,但是也有一些是屬於自訴案件,比如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及誹謗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