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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免於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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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免於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之中,廣泛存在著民事主體,在實施了犯罪行為,並且已經誒司法機關判處刑罰、行政處罰,或者是民事處罰之後,不按照既定的規定,履行自己的責任的情形,針對於此種情形,我國立法機關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範,對拒執罪免於起訴的條件進行了規定。

拒執罪免於起訴的條件:

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說,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為之一: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相關的民事主體,就可以按照既定的法律的規定,向相關的司法機關,提出訴訟的請求,當司法機關受理案件之後,就需要按照既定的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案件的審理,並且在審理案件時,需要遵守其他的法律規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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