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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辯護詞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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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辯護詞該怎麼寫

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時候,建議最好還是委託專業的刑辯律師進行辯護,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同時,律師也能協助處理很多法律事務。今天,我們將要具體說的是侵佔罪辯護詞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辯 護 詞

審判長、審判員:

受被告人黃某某的委託,某某律師事務所指派我擔任黃某某辯護人,出庭參加訴訟。接受委託後,我及時查閱了本案的卷宗,會見了被告,併到**公司進行了必要的查證。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我對本案的事實有了進一步的瞭解。本辯護人認為:公訴人所指控被告人黃某某侵佔公司財物,構成了侵佔罪是成立的,對於本案的定性,本辯護人並無異議。但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執法原則,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本辯護人對被告人黃某某的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請法庭合議時考慮,也請公訴人予以斟酌。

一、黃某某在清欠時與***醫藥站、寧安市醫藥公司簽訂協議用走私轎車頂款一事,是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後,並經主管領導授權的代理行為,並非是其擅自所為。

卷中被告人的供述及呂**的詢問筆錄都證實了一個重要情節,那就是被告人在清欠時發現欠款一方有可能利用法律規避行為,以翻牌的手法,致使**公司的債權流失。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多次用電話向公司主管領導呂**請示:對方表示可以用一臺經有關部門處理過的走私汽車頂債。而呂**確實同意了被告人的行為,並表示:我工作忙,去不了,你可以看情況處理。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與對方簽訂了用汽車頂債的協議並將汽車開回通化。

在這一情節上,被告人所犯的錯誤是:當對方提供了有關走私車價值55萬元的證據超過了雙方口頭約定的價值,並要以50萬元價值頂債時,黃某某超越了代理許可權,致使用車頂債的行為得以實現。在這一情節上黃某某並無犯罪的意圖,其行為也僅僅是超越代理許可權的民事行為。

二、黃某某侵佔的公司財物不應是六萬元,而應為33,762.02元。

黃某某在接受對方汽車時,對方向黃某某支付了六萬元辦理車籍的費用款確是事實。但這筆款黃某某並未全部侵佔,而是將這筆款的一部分用於公司的業務支出和回運汽車時的各種費用。

第一,黃某某在95年底至96年初去黑龍江清欠時先後使用的旅差費用高達14,237.98元,這筆費用本應從公司預借,但由於種種原因,黃某某未與公司發生借款,而是挪用了這筆辦車籍的款。1996年11月27日黃某某被公安局依法拘留前,其家屬已向**公司交還了六萬元辦車籍款。而其家屬在12月9日與**公司結算黃某某的旅差費時,由**公司同意報銷的旅費是14,237.98元,並以現金形式返還給黃某某家屬。在本律師向**公司查黃某某帳時,發現了這筆於12月9日發生的報銷款,**公司財務科已向本律師出具了證明,請法庭核實。這筆費用的實際支出是在黃某某提車後發生的,而且都是用於公司的正常業務,雖然這種佔用違反了財務管理制度,但應從黃某某的侵佔總額中扣減才為合理。

第二,黃某某在哈爾濱製藥六廠將頂債車提出來後,經哈爾濱製藥五廠業務員曹*及丈夫冉令德的幫助,僱傭了一名叫趙*的司機幫助其提車、修車、開車,往回開車時黃某某又請曹*幫助往通化帶款及辦理一些應酬事務。經曹*證實因提車、修車、業務應酬、公路關卡罰款、購買零件、加油、司機及曹*的勞務費用共計一萬二千餘元。1997年4月7日本律師在**公司查到曹*的電話,並用電話向曹*進行詢問,曹*對此作了證實,並用特快專遞將證詞簽字寄回。請法庭和公訴人對此證予以核實。經在**公司查帳,該公司並未對黃某某提車的費用進行過任何報銷,所以提車的費用不應作為黃某某侵佔公款之數額。根據以上兩筆費用的計算,黃某某實際侵佔的公款應為33,762.02元。另外黃某某在公司領導要求其負責退車後去黑龍江途中因病治療和住院治療用費近萬元,因黃某某此時仍是**公司的職工,儘管在治療期間**公司對其除名,但此時所用的醫療費應視為公款的預借性支出,是否應從其犯罪總額中扣減,請法庭予以斟酌。

三、對於公訴人指控黃某某在案發後攜款潛逃一由,辯護人認為是不能成立的。

黃某某因超越許可權將汽車提回來後,公司領導對這件事是極為不滿的,並要求黃某某將汽車退回去。在這種情況下,黃某某多次與對方進行電話聯絡,都沒有解決。最後黃某某向公司幾位主要領導請示,準備用這臺汽車換鋼材。公司領導同意由黃某某辦理這件事情,但因種種原因沒有換成,公司領導仍堅持由黃某某解決清欠的汽車,要求其將車退回。所以黃某某在五六月間就離開公司去黑龍江交涉此事。在途中黃某某去住在通遼的叔父家時,便因腰間盤脫出症在醫院治療,此後又轉到長春治療。現已查到黃某某於1996年8月28日在通遼內蒙古醫學院附屬醫院的門診治療費收據一張,其金額是340.00元。1996年10月30日由白求恩醫大一院出具的住院治療費收據一張,其金額是4,055.86元。這一事實可以證明:黃某某並非是攜款潛逃,而是在去黑龍江交涉汽車途中因病治療沒有與單位聯絡。另外黃明在出走時廠領導的態度是讓他退車,他並不知道此案已轉交檢察機關處理。而在他治療和住院期間得知公司已將他除名,並由檢察機關處理此案,便產生了害怕心理,出院後沒有回家。請合議庭在審理時考慮這一事實和情節。

四、黃某某從黑龍江提車回來後,公司領導一直堅持讓其退車或用車換鋼材以減少損失。此時黃某某因自己換車之事擔心領導對其懷疑,便一直未向領導交待辦車籍款一事。此時黃某某的心態是:反正得由我退車,錢也得一塊退回去,也就不必向領導講了。只是後來因退車、換鋼材都不成,又因主客觀原因的影響,致使其後來發生了實際上的侵佔行為,請法庭對黃某某的犯意的起因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五、黃某某在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全部交待所犯之罪。並由其家屬按六萬元數額退還了贓款,消除了社會危害性。且又因其身體剛做過骨科手術不久,無體力勞動能力。請法庭考慮這些具體事實和情節,對黃某某予以從輕處罰。

謝謝

律師: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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