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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管轄權異議可否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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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管轄權異議可否訴訟?

一、勞動仲裁管轄權異議可否訴訟?

勞動仲裁案件是有管轄權的規定,但沒有管轄權異議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因管轄權問題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撤銷裁決。

可以對勞動仲裁提出管轄異議。仲裁委的管轄範圍:勞動爭議案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註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提出期限:如果申請人發現仲裁委不具有管轄權,則可以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該期限一般為10天。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審查處理: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仲裁委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勞動仲裁管轄的原則

管轄指確定各個仲裁機構審定勞動爭議案件和許可權,明確當事人應向哪一個仲裁機關申請仲裁,由哪一個仲裁機關受理的法律制度,其實質是仲裁機關審理案件的內部分工。明確管轄範圍,有利於仲裁機關行使仲裁權和當事人正確行使申訴權。仲裁管轄實行地域為主,級別管轄為輔的原則。

(一)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指同級仲裁委員會之間,對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職權劃分。同級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原則上依行政區域劃分。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內發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寫轄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二)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仲裁委員會之間,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劃分級別管轄的主要依據是案件的性質、重大與複雜程度,在勞動爭議仲裁實踐中還依據企業的型別等。

目前,主要有兩種級別管轄的方法:

一是直轄市與所轄區審理案件的許可權劃分。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處理本轄區的勞動爭議案件;直轄市的仲裁委員會則受理本市範圍內有重大影響、案情複雜以及涉外的勞動爭議,如集體爭議,外資企業勞動爭議和大型企業的勞動爭議等。

二是省、自治區仲裁委員會與其所屬的地、市一級的仲裁委員會的許可權劃分。一般省一級仲裁委員會不直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只負責指導全省(區)的勞動仲裁工作;計劃單列市、省轄市、地區一級的仲裁委員會受理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案情複雜以及外資企業和大型企業的勞動爭議。

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爭議的話一般需要先進行勞動仲裁,之後才能進行起訴,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途徑,而申請勞動仲裁時,當事人需要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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