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普法知識館!
>
認定以借貸為業應具備以下條件:(1)出借企業向社會不特定主體出借資金;(2)出借行為的目的在於謀取高額利息;(3)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長期性);(4)以放貸收益作為主要利潤來源。《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圖文推薦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