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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以借款的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的,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借款人及擔保人已出具借條給出借人,但出借人將借款匯給案外第三人,在有證據證明該交付行為系借款人認可的情況下,應認定借款已實際交付。《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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