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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逃避債務無償轉讓房產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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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逃避債務無償轉讓房產是否有效?
律師解析:為逃避債務無償轉讓房產的行為如果被債權人申請撤銷的,則是無效的,如果債權人沒有申請撤銷的,則轉讓行為就是有效的。
一、撤銷權的構成條件包括:
1、債權人對債務人必須存在有效的債權;
2、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且發生法律效力;
3、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有害於債權;
4、債務人與第三人進行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時,必須有惡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