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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借款合同主體均為自然人,即視為沒有利息。如果一方不是自然人,在當事人就利息問題約定不明時,可以以訂立借款合同時合同履行地的商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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