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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的客體可以是動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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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益物權的客體可以是動產嗎

用益物權的客體可以是動產嗎?

用益物權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因此用益物權的客體可以是動產,當事人可以在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可以看出,用益物權的客體可以是動產的,在動產上,也可以設立用益物權。

二、用益物權的特徵

用益物權有以下特徵: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權是他物權,是對所有物的利用。從物權的分類來看,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與擔保物權相對應,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就是對他人所有的財產進行使用、收益,即為了追求物的使用價值而對他人的物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支配。

2、地位的獨立性。用益物權為獨立物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用益物權是非所有人對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獨立支配的排他性權利,是一種獨立的權利。用益物權人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某種權利的具體支配範圍內,可以對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權人,從而形成對所有權的限制。

3、客體的限制性。用益物權客體的限制性有三個方面:一是用益物權的客體必須具有使用價值,客體的存在形態或使用形態發生變化,會對用益物權人的利益產生直接影響,甚至喪失;二是用益物權的客體以不動產作為主導;三是用益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必須以對客體的實際佔有為前提,否則使用和收益無從談起。

綜上所述,用益物權的客體可以是動產,當事人可以在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只是在實踐中,動產用益物權是不太常見的,常見的一般是不動產用益物權,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這些都是常見的不動產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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