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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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