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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程序有15天的答辯期。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在徵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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