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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重新鑑定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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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意見是刑事訴訟領域的證據類型之一,是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一些專門性問題的重要依據。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直接關係到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對刑事訴訟主體各方而言意義重大,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更是有着直接的利害關係。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此外,《刑事訴訟法》還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檢查。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對經審查作爲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鑑定意見之日起5日內將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也就是說,在行政案件中,公安機關送達的是鑑定意見覆印件。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七條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鑑定意見進行審查。對經審查作爲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鑑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爲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結論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意見覆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鑑定以一次爲限。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鑑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公安機關認爲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重新鑑定。

刑事案件重新鑑定期限是多久